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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山东省化工等企业应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8  点击量:1545 次  关闭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日。

该《办法》规定,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责险。包括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制造的企业,从事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作业的企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的企业;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化工、冶金、火电、焦化、造纸、印染等行业的排污重点企业。

《办法》明确了不予赔偿情形,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环境污染犯罪直接导致的损害;故意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导致的损害;被排查出的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直接导致的损害;法律法规确定的可以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形。此外,《办法》规定了详细的理赔程序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对于应当投保,却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企业,《办法》规定,由企业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并通过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对其环境信用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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