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推动山西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切实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通知。
记者梳理发现,《特别规定》共十八条,从矿井设计、生产布局、灾害治理、现场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对煤矿的安全生产等工作作出了明确部署。如《特别规定》提出,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煤矿“抽、掘、采”失调,未调整采掘计划或者未采取限产、停采措施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生产能力要素公告规定而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据介绍,截至11月23日,山西全省煤矿共发生安全事故12起、死亡25人,同比减少7起、22人,分别下降36.84%、46.81%。截至10月底,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023,同比减少0.016、下降41.03%。但稳中有险、稳中有忧,尤其是进入10月份以来,连续发生三起较大事故,暴露出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煤矿安全生产一刻也不能放松。
在此背景下,山西省积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今年以来,山西煤监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国家监察,深化改革创新,建立科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六个执法”体系,激发执法内生动力,提升监察执法效能。
记者注意到,此次《特别规定》中还提到了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特别规定》提出,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不在井下值守带班,或者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等关键环节不在现场监督确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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