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化工协会关于变更社会团体法人代表、住所的申请
晋煤化协综字[2016]1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煤化工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于2015年5月18日在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阳煤大厦举行。换届工作圆满结束。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文件规定,有以下事项需要变更:
一、社会团体法人代表张莉萍变更为毛宝琪。
经山西省煤化工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选举毛宝琪为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依据《山西省煤化工协会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二、社会团体住所太原市文源巷35号变更为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461号中创大厦。
严格落实晋民发[2016]29号文件第二项第二条规定“机构分设。社团必须独立办公场所,不得与党政机关合署办公,不得使用党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坚决杜绝极少数社团与党政机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现象”。山西省煤化工协会重新选定了办公场所。
妥否,请予以办理!
附:1、晋煤化协秘字[2016]2号《山西省煤化工协会二次会员大会决议》
2、晋煤化协秘字[2016]3号《山西省煤化工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山西省煤化工协会
2016年5月28日
原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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